搜尋

發生車禍可以還可以這樣提告,法律你懂多少?

九月 27, 2022

車禍案件可以說是每天都在發生,
不過你知道嗎?
若是因為發生車禍而向對方提告毀損罪,
大多都會因缺少1要件而敗訴。

依刑法第354條之規定: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依本條規定,其構成要件如下:

(1)必須是他人之物
(2)必須是毀棄、損壞或致其不堪使用
(3)必須足以對公眾或他人有損害

又刑法第12條第2項規定: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依此規定,
只要是法律上想處罰的「過失行為」,
就必須是行為時有明文規定,
否則不能夠對人民進行處罰。

然而刑法第354條並沒有規定
該罪有處罰過失行為。
因此,
若要對於毀損器物的行為進行處罰,
就必須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
「故意」而毀損他人之物,
相反的,如果是過失所造成的毀損,
就不會成立本條罪名。

而一般常見的車禍案件中,
除非是能夠證明對方是故意過來撞你,
否則大多都是用路人違反「注意義務」
的情形,也就是「過失」。

不過無罪也不代表沒事了!

無罪只是代表沒有構成「犯罪」,
無需由國家來處罰此行為。
但是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是針對行為人的
「故意」及「過失」行為。
因此相對人還是可以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即便沒有刑事上的毀損責任,
仍需要負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事故對他方所造成的車體損失。

 

(63)

喜歡我們的文章嗎?按個讚吧!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