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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被分手怒刷前女友信用卡「叫外送」亂點一通!

九月 23, 2022

台南一名馮男與王女曾為男女朋友,
並同住在台南市永康區。
二人分手後王女即搬離該住處,
但她的ipad和小筆電卻沒有帶走,
馮男後來持續連繫她都未得回應。

然而馮男被分手後越想越氣,
就拿著王女遺留的ipad點外送,
因ipad中的「Foodpanda帳號」
還綁定著王女的信用卡,
馮男就開始瘋狂下單叫外送,
麥當勞、火鍋、星巴克等等亂點一通,
9000多元的知名麻辣鍋更是點三次,
3天內刷了王女信用卡6萬多元,
甚至還在蝦皮上買東西爽購物。

直到王女的信用卡額度上限被刷爆,
馮男仍想繼續惡作劇,又在外送平台下單,
直到外送員打電話給王女通知卡刷不過、
需要以現金付現取餐,
她才發現遭到前男友惡搞,
火大報警提告。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
認馮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共3罪各處4月、3月、2月,
應執行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很多人可能都認為,
刷認識的人的信用卡,
應該只屬於私人間的民事糾紛吧?!
但其實不管刷誰的都可能有刑責喔!

依刑法第210條之規定: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文書罪可能很多人都知道,
那什麼是偽造準私文書?

偽造文書中的「文書」指的是「私文書」,
也就是一般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人所製作
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

至於「準文書」指的是依習慣或特約,
得以證明法律上權利義務之
文字、符號等內容;
又或是涉及法律上之權利義務,
但沒有依附在有體物上的內容。

因此,藉由機器、電腦處理或電磁紀錄,
得以表示文書之內容時,
就符合「準文書」的要件,
也就會構成「偽造文書罪」的適用。

另外,依刑法第358條規定: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
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只要是「無故」行為,
也就是沒有正當目的的
輸入他人的「帳號密碼」,
而「侵入他人電腦或設備」時,
同樣會受到刑事上的問責。

除此之外,對於馮男盜刷6萬多元的部分,
王女也可依民法上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
請求返還價金並賠償相關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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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夢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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