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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狂列34條家規,網友:當你老婆好累!

八月 19, 2022

許多情侶會在結婚前先同居試婚,
目的是為了提早磨合生活習慣,
以免婚後才發現雙方生活習慣差異太大。

近日有一名人夫在臉書社團「爆怨公社」PO文表示,
因為自己有嚴重的潔癖,對於生活細節有諸多要求,
因此制定了34條家規與妻共同遵守。
例如「不能坐在床上」、
「家裡只能紫白配」、
「窗簾摺痕不能弄亂」等等。

此外,就連老婆在家也不准唱歌、
電視音響音量必須「調到整數」、
甚至除了他、老婆和貓,其他生物都不准進入家中,
包含「兩人的父母」。
雖然原PO解釋,這是因為他們沒辦法做到他訂定的規矩,
不想要彼此都不高興,才會這麼說,
但如此不通人情的規定,也讓網友直呼吃不消。

父母聽聞後都斥責他太離譜,這讓該名人夫覺得委屈,
認為他希望環境整潔沒有錯,而且妻子也都在努力配合了,
並表示「是別人太髒太隨便,應該不是我太龜毛吧?」。
因此到臉書社團發文,想請網友評評理,這些真的很難做到嗎?
誰知大家看完以後紛紛表示誇張,掀起了不小的話題討論。

維持環境的整潔固然沒有問題,
不過若是婚後才發現與對方的生活習慣差異太大,
自己非常難以遵守,能不能因此而離婚呢?

如果是雙方合意的情況下協議離婚,那當然沒有什麼問題。
但若是隱忍多年,對方又不肯離婚的話,有沒有方法可以解套?

按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本條規定是民法上能夠訴請離婚的法定事由,
另外該條第2項規定,有重大事由且達到
「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他方就可以訴請離婚。

因此,若是婚後才發現對方有許多自己無法接受的生活習慣,
可能就可以依本條項來訴請離婚,
不過必須達到讓法官認定婚姻「難以維持」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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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夢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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