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有幾種?不想繼承債務該如何辦理?
(一)概括繼承
按民法第1148條第1項之規定: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包括被繼承人的任何積極財產、消極財產一併繼承。
(二)拋棄繼承
按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選擇拋棄繼承則是在所有財產上與被繼承人劃清界線,
不需要償還債務也同時放棄所有積極財產及相關稅收。
不過拋棄繼承後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則不能反悔,
所以記得若真要選擇拋棄繼承,請確認清楚繼承人的財務狀況,
以免發生不可反悔的憾事。
同時,若真需要完全拋棄繼承,則須符合民法第1174條第2項所定之限制,
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
(三)限定繼承
這個才是最重要的!!
其實早在2009年,民法將繼承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什麼意思呢?
按民法第1148條及第1174條之規定,在繼承人沒有拋棄繼承權的情況下,
繼承人就應概括繼承被繼承人的一切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
然而多年來因此規定而造成了許多「父債子還」的情形,
所以民法因此修訂了限定繼承。
什麼是限定繼承?
簡單來說,所謂的限定繼承是指對債務繼承全面改採「限定責任」為原則,
也就是繼承人只需要負擔就財產方面的限定責任,
當繼承的債務大於繼承的財產時,
債務償還的最高金額為繼承財產金額,剩餘債務則無須負擔!
舉例而言:
1.繼承人繼承了1000萬財產+500萬債務,則償還500萬元。
2.繼承人繼承了1000萬財產+2000萬債務,
這個時候繼承人只需就他繼承到的所有積極財產作為最高額進行償還。
也就是只需要還1000萬,剩餘1000萬則無需貼錢進去償還!
限定繼承需要辦理嗎?
自民法修訂為全面限定繼承以後,其實除了要拋棄繼承以外是不需要辦理的。
但是!!必須向住所地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否則若對被繼承人所欠債務不清不楚,還是有可能出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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