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許多人都有購買保險產品,然按照保險契約上之主體來區分,
會發現有「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等不同稱呼,
一般民眾可能對這些稱呼不太清楚,以下就對這些人做簡單的介紹:
(一)保險人—保險公司
所謂保險人,按保險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
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
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簡單來說,保險人其實就是我們所謂的「保險公司」,
而保險公司與銀行業一樣,都需要特別經過政府許可才可以經營。
保險公司在跟個人簽訂保險契約後,就可以向立約人「收取保險費」,
而若是有承保範圍內的意外發生時,則須負擔「給付保險金」的賠償義務。
(二)要保人—投保的人
所謂要保人,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
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又保險法第17條規定: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自上述法條規定可以看出,
要保人除了是向保險人提出訂約請求以及交付保險費之人,
更對於投保的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否則該保險契約將無效。
例如:為自家汽車投保超額責任險,之後把汽車賣給別人,
此時這份保險契約原則上會因失去保險利益而失去效力。
(三)被保險人—被保的人
所謂被保險人,按保險法第4條規定: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簡單來說,被保險人就是保險契約中的保障的對象,
若被保險人發生保險契約中約定的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害時,
在「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有權利「請求賠償保險金」,
此時保險公司就應該給付其保險金。
被保險人可能是自然人或法人,而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只能是自然人。
要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險人。
在通常的狀況下,被保險人跟要保人會是同一個人,也就是自己幫自己買保險,
但有時因家庭、工作或經濟等因素,就會有兩者分開的現象,
然這類情形又以人身保險最為常見。
(四)受益人—只負責拿錢的人
所謂受益人,按保險法第5條規定: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簡單來說,受益人就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事先「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他就可以向保險公司聲請理賠保險金,
而受益人通常都是具有親屬關係之人。
最高法院於相關判決中指出:
倘保險契約約定有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該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即享有請求給付保險金之權利,而不論該受益人是否為法定繼承人。至該受益人之約定,不以具體指名為必要,凡於訂約時得特定者,均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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