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機車騎士月前收到超速罰單,罰單附上的超速照片中有一輛計程車同時入鏡,機車騎士認為測速照相誤判,超速的是小黃,不是他;機車騎士於是提起行政訴訟,結果被法官駁回,原因是「無誤判之可能」。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法官是依據警局提供的測速儀「雷達波發射範圍比對圖」,計程車雖位在測速儀的「照相機攝影範圍」內,但是卻不在「雷達波發射範圍」內,因此測速儀測速目標是機車,鎖定該車為唯一偵測對象並判定超速。
裁決處處長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43條及63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車速度如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60公里,除了處新臺幣8,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還須要吊扣該汽、機車牌照3個月。
裁決處提醒民眾,行車時應依照規定速限駕駛,切勿貪一時之快,否則除了繳交罰鍰及吊扣牌照之外,萬一閃神失速釀成重大交通事故,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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