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在出售之前,於法必須誠實告知,
否則除了民事求償外,
可能還有刑法詐欺罪的疑慮。
然而,有名網友詢問:
「在多年後才得知入手的房子是凶宅,
還能向當初的賣方求償嗎?」
對此,律師給出精闢解說。
有名網友在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A你的Q)》發文表示,
當初以市價購入的房子,多年後準備賣出時,才發現是凶宅。
他詢問:「這樣還能向賣房索賠嗎?」
話題一出,引發熱烈討論。
不過,大多網友似乎都不曉得這問題的答案,
留言包括「過了這麼多年,祂應該也已經放下了」、
「鄰居口風真緊誒」、
「我記得有時效性」、
「這只能用告的吧」。
周延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周念暉表示,
凶宅一般認為是屬於房屋物之瑕疵的類型,
若賣家未告知,買家可以主張民法瑕疵擔保請求權,
請求損害賠償、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如果是惡意不告知,賣家甚至會有構成刑法詐欺罪的問題。
關於原po的疑問,周律師指出,民法上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必須最遲在物之標的「交付後5年內」主張,
這是屬於特殊的權利行使期限規定。
如果超過5年的話,只能考慮就賣家故意不告知瑕疵
或是民法債務不履行,來主張不受該5年期限的限制。
凶宅雖然便宜,用市價5~7折就有機會入手,
但延伸出來的問題也頗多。
高源不動產估價事務所估價師陳碧源表示,
有些銀行會避免貸款給凶宅物件,
就算成功放款,成數也不會太漂亮,
可能最多就是3~4成,且利率條件也會比
同屋齡、屋況的物件來得更差。
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第356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民法第365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
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
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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